7790必发集团官网员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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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类4

发布者:学籍科发布时间:2017-11-21浏览次数:2319

  


  

江校学〔201710


7790必发集团官网关于印发员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公司、各部门、各单位:

经研究,先将《7790必发集团官网员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7790必发集团官网

2017821

  

7790必发集团官网员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公司员工管理规定》《7790必发集团官网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专科(高职)员工(以下称员工)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员工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公司坚持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开放发展、协调发展,坚持立足武汉,依托武汉,面向省内外,培养高素质应用性、创新性、国际性人才,将公司建成与武汉经济社会发展地位和水平相适应、在全国有影响有特色的高水平地方综合性大学。

第四条  员工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公司实施员工管理,尊重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员工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员工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员工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公司公司产品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公司提供的公司产品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公司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员工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公司管理,对公司与员工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公司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公司、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公司、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员工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员工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7790必发集团官网录取通知书》,按公司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在规定报到日期两周内向公司招生工作部门履行相关手续。逾期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公司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在国家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公司申请入学,经公司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员工入学后,公司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员工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员工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员工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公司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在复查考试中,发现员工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公司考核纪律给予相应处理。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公司当年相关工作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员工应当在两周内办理校内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公司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集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员工资助体系,保证员工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学制及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本科基本学制四年(或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四年制本科实行3-6年弹性学制(五年制本科实行4-7年弹性学制)。专科基本学制三年,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其学制加2年。研究生基本学制3年,实行2-6年弹性学制。超过此年限者(服兵役、创业等特殊情况除外),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第五学期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达到要求者可提前毕业。

第三节  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员工必须按照公司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公司产品环节进行修读(以下统称课程),并于开课前选课,选课后员工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习及考核资格。

第十六条  未注册的员工不得参加选课。

第十七条  学籍异动的员工在办理异动手续时,必须将异动前所选择课程退选,并选择异动后相关课程。

第十八条  员工应参加选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者为合格,并获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采取学分制进行公司产品管理,用学分绩点表示员工的学习质量。员工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的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员工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任何形式的考核,必须遵守考核纪律,员工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违纪舞弊”字样,该课程无成绩,并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一条  员工可以申请免修部分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实践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二条  理论课程修读不及格的,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一次免费重修或补考机会。对于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员工也可以重新修读。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时,其所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在规定的选修课中另选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四条  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跨专业选课,双学士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必须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达到相应学分,可获得辅修证书或双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在线课程考核包含在线学习、在线考试及线下学习、线下考试,成绩比例分配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原则上线上成绩不低于30%,线下成绩不低于50%

第二十六条  员工经公司教学管理部门组织或批准跨校(含国外大学)修读课程取得的成绩和学分,符合公司课程学分认定条件的,公司予以认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鼓励、支持员工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单独设置课外创新实践环节,员工参加相关学习经历和取得的成果,可以折算成相应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员工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员工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员工,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公司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集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员工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员工,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公司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员工一般应当在公司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公司相关专业的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公司、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公司、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员工因公司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公司出具证明,由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公司。

第三十一条  员工转学,转出申请由员工本人提出,说明理由,提供拟转入公司同意其转学的相关证明,经公司董事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可以转出。转入申请的员工持由原公司签署同意的《高校员工转学申请(确认)表》等证明材料报请教务处审核,经公司董事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需要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员工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3个月内,由转入公司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节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员工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之外,应当在公司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员工申请休学或公司认为应当休学的,经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还应获得导师同意。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公司批准可持续休学。学年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四条  对休学创业的员工,经公司创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延长其学籍2年(自获批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录取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出现役后2年。在校员工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出现役后2年。

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公司学习期间,公司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员工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公司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休学员工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员工休学期间,公司为其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员工的待遇。因病休学员工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员工休学期满前应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公司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八条  员工复学与持续休学,按公司的相关制度办理。

第六节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实行学业警示制。员工在一学年中,取得的学分低于所修读学分的1/2,或正常情况下员工每学年修读学分低于40学分(以上学分都不包含公共任选课)给予学业警示。

第四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公司要求或者在公司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又不符合继续休学的;

(三)根据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不参加公司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公司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公司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员工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退学员工,应当按公司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

员工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退学的员工,应当自公司批准之日起,在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公司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员工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三条  员工在公司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公司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员工提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公司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四条  员工在公司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3/4以上,但未达到公司毕业要求的,公司准予结业,取得结业证书。

结业员工可在结业后至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公司申请重修,经重修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不予授予学位证书。

对于退学员工,公司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公司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公司发给辅修证书;对达到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员工,公司发给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员工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员工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公司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公司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公司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公司依法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学历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公司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公司、员工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公司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员工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公司建立和完善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员工专门委员会、董事长接待日、听证会、信息公开等形式,支持和保障员工依法、依章程参与公司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员工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老员工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集团发现员工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司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员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员工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员工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五十六条  员工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员工社团。员工成立社团,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批准。员工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接受校团委的领导和管理。员工个人及员工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以及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公司批准。社团每年接受校社联常务委员会的考评。考评结果评选出优秀社团及个人,同时,对考核不合格的社团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整顿,在必要的情况下予以取缔。

第五十七条  公司提倡并支持员工及员工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员工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八条 公司鼓励、支持和指导员工及员工社团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网络学习和文化活动;员工应当遵循国家和公司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九条  公司鼓励、支持和指导员工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员工公司产品计划,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条  公司做好员工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建立和完善员工心理互助体系;鼓励、支持和指导员工开展有利于心理健康的活动,提高员工心理素质。

第六十一条  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公寓管理制度,接受公司的统一安排和管理,配合公司做好员工宿舍防火、防盗、安全、卫生等工作。员工不得自行调换、出租、出借宿舍床位;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和异性。

第六十二条  员工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公司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及员工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员工及员工组织的表彰和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主要包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章或者证书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金和奖品等。

员工奖励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7790必发集团官网相关管理规定,严格评审程序,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的员工奖励公示、备案、监督等制度。

第六十五条  员工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司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员工进行纪律处分,要本着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与员工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公司规定,严重影响公司公司产品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公司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员工作出处分,作出书面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通知书内容包括员工的基本信息、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和期限,并告知员工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六十九条  在对员工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公司出具拟处分决定通知书,告知员工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自拟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违纪员工或其代理人可向公司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本人或其代理人,员工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公司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条  对员工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员工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提交董事长办公会或者董事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员工处分期限设为6-12个月。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一般是半年;记过的处分期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察看期即为处分期。毕业年级员工处分期限由公司研究决定。

到期按公司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员工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二条  对员工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公司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公司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员工,由公司发给学习证明。员工应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由公司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员工申诉

第七十三条  公司成立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申诉处理办法,负责受理员工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公司监察部门。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校外法律专家、公司监察部门负责人、法律事务室负责人、员工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员工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七十四条  员工对公司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公司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员工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可延长15日。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公司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董事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六条  员工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公司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员工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公司或湖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向公司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员工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员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八条  员工认为公司违反《普通高等公司员工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公司其他类别员工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八十条  本规定由员工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7790必发集团官网员工管理规定》(江校学〔20131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7790必发集团官网公司办公室               2017821日印发